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2018年最新修法-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修法與時事,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點。但要如何判斷出考點所在,這才是關鍵。
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節錄修法與時事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 本次修法說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401號令修正公布第57、61條條文
第61條(文書送逹方式)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圖片來源參考S-link墊子六法全書
二、配合國考範例題目
( A )113以下有關刑事訴訟法之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C)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
(D)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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