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個考生應該懂的刑法名詞概念(分則)-公職考試

有鑑於本篇文章得到廣大迴響(重要刑法概念總則篇-可連結),收到許多考生的感謝,讓太平感到溫馨也更有動力彙整資料,因此陸續分享其他重要刑法名詞概念。

刑法上對許多名詞有其特定的解釋,而這些解釋,尤其是分則的構成要件,往往是判斷是否犯罪的重要標準。故太平花了許多時間參酌一般教科書以及實務見解,特地彙整較為重要「100個考生應該懂的刑法名詞概念」如下,以增進大家對刑法的理解。希望能對初學者有所幫助,歡迎考生們可以按讚分享或點擊連結加入-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ping.examination/太平LINE 帳號taipingg,隨時掌握動態更新考試文章,便於後續更新資料索取


()分則部分:

1. 違背職務:指對於職務上義務有所違背而言,本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以及為之而不正當等情形,始足當之。

2. 要求:主動向人索求不法報酬之行為,一但有其要求,不待對方允應,即成立犯罪,其手段不論言語、手勢、文字、默示均無不可。

3. 期約:雙方就賄賂意思達一致行為,不以數額、種類、交付地點明確為必要,達概然性意思合致即可。

4. 收受:公務員或仲裁人實獲關於職務行為之賄賂獲不正利益,其無形的精神利益亦同。

5. 賄賂指與公務員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以社會通常觀念,逾一般社會禮儀程度之餽贈,得以金錢折算價值之財物或金錢,如現金、黃金、珠寶。

6. 不正利益:凡賄賂以外,足以堤共人類滿足一切利益且屬不正當者,不論有刑、無形精神上,均屬之,例如,召技、職位介紹、免除債務。

7. 凌虐凌辱虐待,泛指一切違背人道,顯有損害人犯身體、人格不人道之待遇,如長期鎖綁、 毆打、猥褻、妨礙睡眠、不予飲食、剝奪衣物等 (食不給飽、衣不給暖、病不給醫)

8. 公然:指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且不限於公共場所,即便為封閉場所,有特定多數人,仍為之,如大學的中正堂。

9. 公眾:不特定之多數人。公共場所: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場所。 

10. 聚眾:糾集多數人,人數隨時會增加,足以達到危害地方安寧。其標準,須個案判斷之,其關鍵點為所聚集人數是否足以妨害公務之執行。

11. 煽惑:乃煽動蠱惑之意。

12. 漁利:指漁獵財利,包括不正利益在內。

13. 挑唆:挑撥唆使。挑唆訴訟:使本無意興訟之人,因挑唆成訟。 

14. 包攬:承包招攬。包纜訴訟:承包招攬訴訟,律師亦罰之。

15. 逮捕:謂依刑事程序法拘束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強制處分,拘提亦屬之。

16. 拘禁:指拘束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例如,對被告之羈押,對受刑人之監禁。

17. 脫逃:自力於不法脫離公權力之監督,指欠缺法律正當理由,脫離人、和物的監督而恢復自由。使用之方法為何,在所不問,亦不以暴力為限。

18. 縱放:解除對控制犯人自由的公力,使其恢復自由,不以縱放人數為標準,皆以侵害一個法益的犯罪。

19. 便利其脫逃:指公立監督處於弛緩,或製造機會、提供工具方法等任何手段,幫助犯人脫離公權力之監督。

20. 藏匿:隱藏匿跡,使之難以或不被發現,例如收容犯人於山中小屋。

21. 隱避:指隱遁躲避,例如,易容或指示逃亡路徑。

22. 誣告:凡捏造不實事項向有權受理機關申告之行為,不論形式均屬之,而其性質因屬侵害國家法益,故以一書狀,誣告數人,仍成立一誣告罪。

23. 偽證: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或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卻為虛偽陳述。

24. 損壞指進行物質性破壞而致使其失去效用,如直接在馬路挖掘坑洞,使人陷落。

25. 壅塞以障礙物阻塞或遮斷交通工具之行徑路線,如設置路障或傾倒廢棄物於馬路。

26. 偽造指無製作權人意圖供行,摹擬真品而製作,只須所偽造者具有證券之形式,足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實者,即可構成,不以事實上能否兌現為必要。 

27. 變造:無改造權而更改其內容。 

28. 文書:附著於有體物上之思想或意思,其內容可以作為法律關係之證明,且可認知製作者之紀錄和證明,具備文字性、有體、持續、意思、名義性。 

29. 有價證券:性質屬於文書的一種,係表彰具有財產權價值之私權證券,其權利之發生必須做成證券;行使必須提示證券;移轉必須交付證券。如外國貨幣、本票

30. 印章:刻有文字或符號之印顆,無論材質外觀均無限制印文:印影之意。不論是臨摹描繪或是電腦合成,均屬之。公印: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職務之印信

31. 署押:謂書寫名字或記號,例如簽名、印指紋、畫十字。
公共危險:指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及一切之安全。

32. 猥褻: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45台上563) 大法官釋字617: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另一般人感覺不干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且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而傳佈者,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33. 和誘: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不正方法,得使被誘人同意或被誘人有自主之意思引誘之,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34. 略誘: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手段而拐取為要件,使被誘人違反自主意思,脫離家庭或其生活環境,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

35. 賭博偶然事實之勝負而據以定財務得失之行為具射倖性,其手段名稱無限制,如六合彩、麻將

36. 殺人:客觀可估計的殺人手段,如重擊頭部,開槍射擊重要部位。

37. 傷害:不需要見血未必有外傷,凡完整靈肉之減損,皆為傷害

38. 遺棄:指須為積極行為,將無自救力之人脫離原處而轉移至另一空間,而造成危險狀態。

39. 無自救力之人:指不能自活之人,自身欠缺生存上所必要之體力者,如疾病、老弱。

40. 侮辱實行足以貶損其人格的言語或舉動,如掌摑,潑灑穗物。

41. 誹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42. 竊取:未經同意,乘人不覺,取而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43. 搶奪: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院一一六

44. 強盜: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手段至使不能抗拒而強取或使其交付財物。(院二六六一

45. 侵占:易持有為所有。 違反保管委託義務,易持有為所有、為處份或取得

46. 詐欺:意圖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相對陷於錯誤,欺詐罔騙,使人誤信為真

47. 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不法利益,違背職務,致他人受損害。 

48. 恐嚇亦即告知未來施加惡害,使人產生恐懼心理。恐嚇之方法,包括用語言、文字或舉動在內,均構成恐嚇行為。 

49. 脅迫: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畏怖而喪失或減弱其抵抗力。 

50. 贓物指他人不法取得之財物,被害人於法律尚有追回權,動產不動產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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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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