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從上級指示」訂做標案 立院資訊處集體淪陷--刑法公職考試新聞時事

作者記者張宏業、劉時均╱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1月21日 上午2:58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索賄遭收押,隸屬他管轄的立法院資訊處官員,因「聽從上級指示」替網遠科技量身訂做標案,甚至協助廢標再重新招標,成為圖利與洩密罪共犯;立院資訊處從處長到業務承辦人有五人遭檢方列被告交保,集體淪陷。

北檢發言人張介欽指出,蒐證發現林錫山二○一三年起在資訊處對外招標的多項採購案中,要求當時的資訊處長陳露生等相關承辦人,配合網遠提出的服務建議書編列採購案預算、制定採購需求、產品規格及履約期間,並將已經核定的招標文件內容、參與競標廠商數量和名稱,洩漏給李保承及林明玉。

此外,部分網遠未得標的採購案,林錫山等人還特別將標案廢標,並依照網遠的建議制定招標文件,讓該標案只能由網遠參標。

據調查,網遠科技業務經理林明玉是公司與立院的聯繫窗口,負責與立院資訊處承辦人王文龍、蘇百惠商討標案事宜;王、蘇為圖利網遠科技得標,私下都會依照林的需求製作不實招標單,利用綁規格標手法排除其他競爭對手,違反公開招標公平性。負責審核招標的資訊處科長蔡望怡,明知部分標案規格有作弊嫌疑,不符招標規定,但因處長陳露生說「這是秘書長的意思」,所以都放水蓋章,讓網遠科技通過審查。

檢調追查,王文龍、蘇百惠有時會將招標內容、底價洩給林明玉,由林通風報信給網遠科技總部,如此便能有充足時間準備招標資料,如遇重大標案時,則由陳露生與網遠負責人李保承親自會面,討論招標相關事項。

檢調約談基層承辦人,他們都供稱會協助網遠科技投標,都是依照處長指示辦理,他們也知道處長背後的老闆是林錫山,所以不敢得罪;辦案人員偵訊陳露生時,他則辯稱所有招標事項都是分層負責,他沒有利用職權介入,但未獲採信。

另外,林錫山妻子劉馨蔚、立法院機要室科長蔡斌全、網遠科技登記負責人蕭月妮、出納蕭月如等四人,因分別擔任林錫山與李保承的帳房、存提資金左右手,也被列為共犯。

立院貪汙OK  

考點分析:阻卻違法判斷(參考太平講義P62頁-點擊下載)

類似題目參考:甲為某市政府的市長室秘書,負責某次會議的記錄工作。甲將會議紀錄呈送秘書長,秘書長口頭指示他將其中一項表決「未通過」的紀錄修改為「通過」。甲遵守長官命令,修改該會議紀錄內容。試問:應如何處斷甲的行為?

答:甲之行為應成立公務員登戴不實罪。茲說明理由如下:

(一)甲更改會議記錄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1)公務員:係指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2款之公務員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登載不實:係指行為人對於公文書具有製作權或修改權,卻為不實內容之登載或更改。

  2.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為市府秘書,係屬對於公文書具有製作權之公務員,修改為「會議紀錄」,應屬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

   (2)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認識,具本罪之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3.違法性討論:甲之行為是否屬於「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而阻卻違法。

   (1)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2)本題,該秘書長僅以口頭命令指示甲為不實之修改,客觀上不但欠缺形式上之法定程式,且會議內容亦無權更改,故甲之行為不得阻卻違法,而具有違法性。

 2.小結: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並具有罪責,成立本罪。

 

(二)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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