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捕不下車…與警拉扯致警受傷 法院「這理由」判無罪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罪原因:
台南地院指出,洪雖然拒絕配合警員下車接受逮捕的要求,且在警員以強制力實施逮捕行為的過程中,「與員警拉扯」、「左手緊握方向盤抗拒」,但他始終沒有對警員作出積極的攻擊行為,而只是被動地抗拒強制逮捕作為。
因此,根據陳姓警員的證詞,認為他所受到的鼻梁淺撕裂傷0.5公分、雙手、雙膝、左大腿多處挫擦傷,是他在強制逮捕洪的過程中,因洪的抗拒舉動,相互用力而造成的傷勢,而不是遭受洪攻擊所致。
故台南地院認為,洪在警員強制逮捕的過程中,「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為,而沒有對警員作出任何積極攻擊行為」,並沒有出現強暴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該判他無罪。
※進階考題練習
( A )4 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違法無效。縣政府執行人員A帶著公文前來執行,甲堅決抵抗而抱住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A的行為具備有形式合法,甲限制A自由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員執行
職務罪。
(B)A縱然為合法徵收行為,但土地原為甲所有,只要甲的強制行為,具有防衛意識,甲的行為儘管該
當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仍可主張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
(C)A只是執行機關的執行工具,對A所為之強暴或脅迫行為,不會該當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
員執行職務罪之構成要件。
(D)甲只是將A抱住,限制A的行為,不能將甲的行為,解釋為強暴或脅迫行為的實行。
【解 析】B-正當防衛係防衛不法之侵害,如徵收行爲係屬合法,則甲無法對A主張正當防衛。C- A依法令服務於縣政府,具有徵收土地之法定職務權限-係屬身分公務員,非僅為執行工具。D-甲抱住A不讓其執行,係對A施加身體力,已屬於強暴行爲。
( A )5 甲經營修車廠,知悉其子A偷竊汽車後,為避免警方追查,遂幫忙A將該車改色噴漆,以掩人耳目。有關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所為足以妨害警員依法執行偵查職務,應論以妨害公務罪。
(B)該汽車乃A犯竊盜案件之證據,甲將之改色噴漆,為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成立湮
滅刑事證據罪。
(C)甲與A具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甲圖利其子A而犯湮滅刑事證據罪,依刑法第167條之規定,減
輕或免除其刑。
(D)對甲而言,該汽車乃他人犯竊盜罪所取得之贓物,甲改色噴漆以藏匿之,並成立寄藏贓物罪,但
依刑法第351條規定,得免除其刑。
【解 析】A-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本題中,甲並未有施任何強暴、脅迫行爲,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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