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修正行政程序法後之考試重點(行政法、法緒)

所謂行政法,不是有「一門科目叫行政法之法律」。而是需要配合參考許多法源,所以不是要你像申論題一樣去背法條,而是要針對「重要法條加深印象尤以行政程序法是一定要熟讀再熟讀,因考試出題所佔比例非常重,所以本次修法不可輕忽。點擊連結簡單學會怎麼讀及準備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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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修法OK  

本次修法條文如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1 2 月 3 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551 號 茲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舉例範例題目:完整題目請自行-點擊參考太平筆記

(A)102.某公務機關甲事後審查,撤銷乙請領生育補助1萬元,能否再請求民眾乙返還?

(A)可以,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但須書面通知  

(B)可以,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C)不可以,民眾可主張信賴保護               

(D)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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