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事申論題寫作技巧-憲兵搜索案(違法搜索罪討論) 

一、時事新聞如下:
魏姓民眾因持有白色恐怖時期相關文獻,於日前遭台北憲兵隊到其家中搜索,並將人直接帶走約談,事件曝光後引發各界熱議,直呼這根本是「新白色恐 怖!」而當事人魏先生也於今(7)日透過綠委呂孫綾找律師施嘉鎮代為發佈自己的聲明,內容除了道出自己的恐懼外,也透露了內心的無奈,「我真的很想知道這 個國家怎麼了!」

當事人魏先生事發至今心有餘悸,還得靠安眠藥才有辦法入睡。

魏先生表示,自己不過是個平凡老百姓,但卻莫名遭到公權力莫名壓迫,他直呼真的是太可怕、太可怕!他透露,因為害怕家人受到無辜的波及,所以只能照著「他們」的指示;不過反覆無常的過程,魏先生自己也是滿腹委屈和納悶,現在甚至被搞到「只能吃安眠藥入睡」。

最後,魏先生也向全國給予他關心、幫助的人道謝,同時也喊話,「我們希望回到正常的司法程序,不會再有人受到這樣的對待。」盼事件可以早點落幕,自己與家人可以趕快回歸到正常的生活。

憲兵爭議照片OK  

 魏先生聲明全文:

我 只是個平凡的百姓,卻遭受到公權力莫名的壓迫,在這整個過程中,我不斷地表示我很害怕、我很驚恐,但是沒有人能夠聽到我的恐懼,我害怕我的家人受到無辜的 波及,所以我只能照著他們的指示。我不知道為什麼一下說我犯罪,一下又給我獎勵金,我被整個事情搞到只能吃安眠藥入睡,我真的很想知道這個國家怎麼了。

我很感謝全國的同胞對我的關心,也謝謝許多立法委員,尤其是呂孫綾委員給我最大的協助,我與我的家人真的很希望能就趕快回歸正常的生活,我們希望回到正常的司法程序,不會再有人受到這樣的對待。

魏姓民眾在網路買賣3份白色恐怖時期文件,傳出遭憲兵以「釣魚」方式誘捕,強行將他押上車,且沒有搜索票情況就直接進入魏家,取走該批文件,引起社 會輿論撻伐。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今早提出六點說明,並主動懇請監察院調查、表明如有行政疏失,國防部絕對會檢討相關違失人員責任。

蘋果報導,憲兵指揮部參謀長馮毅表示,針對魏姓民眾指控的「無票搜索」一事,他強調該案符合刑事訴訟法131條中的「無票搜索」,表示是民眾自行從防潮箱中把文件取出,進入屋內也是魏姓民眾自行開門讓他們進入,絕對沒有「搜索獲得」。

另外關於「搜索同意書」是何時簽署,馮毅也說是在經過魏姓民眾同意下,在前往他家的路途、車上簽署的,絕無大眾質疑的「事後簽署」一事。原本打算今天公布的「搜索全程錄影」中都可以釐清所有疑點,不過由於偵查不公開的前提,所以今天無法公布。

聯合報導,此案先經魏的女兒在網路上爆料,隨即引起立委及媒體重視,國防部與魏姓男子雙方各自說明始末,但說法有明顯不同。

家住新北市八里的魏男表示,去年9月他透過拍賣網站買到三份白色恐怖時期文獻,共花費8010元。今年2月19日有人打電話假冒要買普洱茶,跟他約在蘆洲捷運站面交,對方見面就出示憲兵身分,要到家裡搜查,並將他押入箱型車。

魏說,當時他詢問有無搜索票,對方回答「搜索票很容易取得」,如果此時不願配合,「等到有搜索票就會很難看」;他只好配合回家拿取文獻,並到憲兵隊偵訊。

魏姓民眾說,3月1日又有人來電約他見面,對方表示要頒發1萬5千元獎金,因為他提供證據,對國家有貢獻,但必須簽切結書。他回答自己沒什麼功勞,因此不敢收錢,也希望事情儘快結束。

國防部說致贈1萬5千元一事,謝明德下午指「憲兵絕對沒有同仁做這件事」。不過稍晚國防部就發布新聞稿證實,案件最早是政戰局先發現販售機密公文訊息,因而請有司法警察身分的憲兵隊處理;事後政戰局人員與魏姓民眾聯絡,希望發給1萬5千元獎勵金,但被其婉拒。

 

二、國考類似題目:

題目:甲為某市政府公務員,懷疑鄰居乙偷竊腳踏車,趁乙外出時,欺騙其年幼的兒子,指稱得到乙的同意入室察看。乙的兒子不疑,任由甲入內。甲於是在臥室、浴室、陽台各處搜查,但毫無所獲,問:甲是否有罪?

(一)甲進入乙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1.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2. 構成要件該當由於甲違反監督權人乙之同意,不論年幼的兒子是否具有同意能力,甲雖得乙同意,但用欺騙之手法,可認乙之幼兒同意無效,仍屬違反居住權人之意思而進入乙宅。基此,甲進入住宅之行為,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有本罪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 成立本罪:甲無任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曱進入乙宅搜查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1. 實務判例:認為刑法第307條,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應僅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

2. 學說見解:認為刑法第307條,主體無任何條件資格之限制,因侵入住宅已足成立犯罪;如更實施不法搜索,惡性更深,如不認為成立本罪而僅成立侵入住居罪,在刑罰之權衡上有失公平。

3. 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依實務見解,甲雖有違法搜索之行為。但無搜索職務之公務員身分,不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

4. 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三、用最簡單方式學會「寫」刑法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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