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學、監獄學(監獄行刑法)來看隨機沙童案

原本一直猶豫要不要發這篇時事新聞題,因為多看一次這種喪盡天良的新聞,只會讓憤怒及傷悲情緒影響自己;但身為考生的你卻不能不知,這震驚社會的時事考題。所以太平僅就考試議題作分析,希望不會造成其他人再次傷害。

太平公益  

一、從刑法申論題角度來看:新聞指出兇嫌落網後家屬辯稱他有精神疾病及就醫病史。

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配合舉例-國考類似題目:

甲決意將乙殺害,以消心頭之恨。但因膽怯,而不敢下手,遂喝酒壯膽;待飲至酩酊時,持槍將乙射殺,事後鑑定,甲行兇當時,已至「心神喪失」之程度,問甲之刑責如何?(參考太平講義P8頁-點擊下載)

考點分析:一般既遂(直接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罪責討論),套用公式一,解答如下:

(一)甲將乙殺害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既遂:

  1.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持槍射殺乙,致乙產生死亡結果,依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說明,乙死亡和甲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本罪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2.違法性:無任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討論:

   (1)心神喪失: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原因自由行為(自招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行為):指行為人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時,雖屬無責任能力狀態下,但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其原因設定階段,行為人有決定意思之自由,稱之。例如,明知喝酒罪會暴力犯罪或借酒裝瘋之行為,皆因自行招致,不適用刑法19條第1、2項。

   (3)本題中,由於甲於行兇前即具有殺人故意,且因故意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而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為殺人行為,符合「原因自由行為」,因此,甲不得主張心神喪失之責任能力欠缺之抗辯。

  4.小結:無其他任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結論:甲將乙殺害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

 

二、刑事政策申論題角度來看:【立委王育敏提案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另外相關議題死刑存廢、唯一死刑之必要等等

配合舉例-國考類似題目:死刑在刑事政策上有何主要作用?我國刑法對於死刑之適用有何限制、有無修改之必要?試評論之

(詳解請自行考太平刑事政策題庫版P14頁-點擊下載)

 

三、從犯罪學角度來看:新聞指出轄區警方說明,王嫌是轄內吸毒慣犯、也是毒品列管人口,是轄內毒品列管人口。但沒想到他竟會犯下當街隨機殺人重案。相關考試題型-毒品危害性相關議題、各類型犯罪防治策略(環境保護機制)。

 

配合舉例-國考類似題目:

題目:毒品與犯罪之間有何關聯性?我國現行的毒品防制政策與作為為何?我國現行的毒品防制政策有何評判?

題目:犯罪必須要事先預防。說明情境犯罪預防(環境犯罪學)的意義及實施的主要策略途徑。

 

四、監獄行刑法(監獄學)角度來看:特殊收容人處遇、死刑執行等

題目:法務部開始恢復執行死刑,請依監獄行刑法相關法規說明執行死刑規定?

題目:請說明精神障礙受刑人,在監之生活適應情形,並研擬適切之處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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