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105年三等司法特考-刑法歷屆試題解答手稿解答 (法院書記官、檢事官、監獄官、調查員、觀護人)

一、分析105年度刑法題目:

今年司法特考三等刑法題目,看似題目長度非常嚇人,但比起往年屬於中等偏簡單題型,沒有太刁鑽和冷門法條的題目,判斷出考點後,套用太平刑法公式來解答,用「最簡單方式寫出刑法」,記得這是考試,而不是要研究學術,而是要在有限篇幅,寫出符合邏輯有條理的答案即可」。手稿解答照片放大可點擊連結下載→https://onedrive.live.com/?id=7DE00A069F2765AC!141&cid=7DE00A069F2765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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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甲教唆乙傷害A,乙拒絕,被一旁乙之同居人丙知悉。一星期後丙隱瞞乙打電話給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但要求甲先將之前約定予乙的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匯入丙的帳號。甲匯款後,丙捲款潛逃。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而10 萬元依新修正刑法又應如何處置?(105司三)

參考太平筆記:第三公式「教唆犯」及題庫版刑法P90

考點分析:本題為基礎題型+時事修法。甲罪主要判斷教唆犯之成立與否,另沒收考點則一反覆強調,手稿解答示範如照片

 105監獄官刑法-1  

(一)甲教唆乙傷害A而乙拒絕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 條傷害罪之教唆犯:

1.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限制從屬形式:因我國採共犯從屬說之限制從屬形式,係指正犯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須具備該當性和違法性,且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始有共犯(教唆犯)之成立,而罪責部分則分別論述。

3.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依上述限制從屬形式說明,由於乙已拒絕甲的請求,而未從事該主行為,故不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4.另本題中,甲匯款至丙帳戶之行為,主觀上雖有教唆之意,然客觀尚未有正犯不法犯行之實行,依上述限制從屬形式說明,亦不成立刑法第277 條傷害罪之教唆犯。

(二)丙詐騙甲匯款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1.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詐欺罪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要具有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為財產之處分及致生財產損害等要件。

(2)本題,客觀上,丙詐騙甲匯款之行為係屬施行詐術,甲因而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產生財產損害;主觀上丙有詐欺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3.小結: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10萬元匯入丙的帳號,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之:

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甲說: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3.乙說:10萬元為傷害給予之報酬,係屬不法原因之給付,參考民法第180條第4項,依不當得利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4.小結:本題採乙說,10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應沒收。

(四)結論:甲無罪;另已匯至丙帳戶10 萬元沒收之。

 

 

題目二、甲在古物店竊得明末名家製造之價值不菲的古花瓶,為掩人耳目,暫將其置放於一人跡罕至的廢棄物堆中。當日有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乙,發現該花瓶仍為可用之物,將其取回家中擺放。幾日後經媒體報導,乙發現其拾回之花瓶,極有可能為甲所竊取之物,為免惹麻煩,欲將其放回原處,惟搬運途中為警查獲。試問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105司三)

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P147

考點分析:本題為典型時事題,類似重大新聞如ATM遭盜領超過新台幣7000萬元,其贓款遭拾獲。乙行為主要判斷是成立「竊盜還是侵占脫離物罪」,手稿解答示範如照片

 105監獄官刑法-2

(一)乙將花瓶取回家中擺放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既遂罪:

1.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2.構成要件不該當:

(1)客觀上,實務判例著手竊盜認定『至少應至尋覓竊取之物程度,而犯意已被客觀化,始視為著手』;主觀上,需有破壞所有人財物之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支配之意圖。

(2)本題中,甲將該花瓶放置人跡罕至之廢棄物堆,顯然花瓶應非在甲之管領力範圍內,而乙以資源回收之立場,顯無竊取花瓶之不法意圖。

3.小結:乙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 乙將花瓶取回家中擺放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

1.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2.構成要件不該當:客觀上,花瓶雖係屬脫離物,惟乙主觀上應無侵占脫離物罪之故意,在於該花瓶放置於廢棄物堆中,係屬原物主丟棄之物品,其主觀上應認為其行為係屬「無主物」占有而已。

3.小結:另刑法第337 條不罰過失,故乙將花瓶取回家中放置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三)乙搬運該花瓶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49條第1項搬運贓物罪:

1.刑法第349 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

2.刑法上贓物犯處罰目的: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

3.本題中,乙在一開始取得該花瓶時,並未認識到該花瓶係屬甲竊取而來,且無助他人犯罪之目的,若動輒以贓物罪相繩,顯不符贓物犯處罰目的,故不成立本罪。

(四)結論:乙之行為,無罪。

 

 

題目三、甲、乙交往時,乙曾打造其住處備用鑰匙與甲,方便甲出入乙之住處。兩人分手後,乙曾向甲索討鑰匙,當時甲一時找不到,乙便未繼續追討。幾個月後,甲尋得鑰匙,便逕赴乙之住處,想親自交還給乙。豈料乙不在家,甲想反正有鑰匙在身上便開門進入,並在乙的住處等待乙回來。乙返家後見甲在住處內,大怒並報警提告。甲主張鑰匙係乙所交付,且其為返還鑰匙而來,應無不法。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105司三)

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P133

考點分析:本題為單純概念題,主要判斷侵入住宅罪之成立,故須小題大作,除強調侵入住居罪處罰目的外,另討論違法性部分是否符合「法益侵害的輕微性」。手稿解答示範如照片

 105監獄官刑法-3

答:本題甲罪責應討論侵入住居罪,成立關鍵在於甲是否「無故」進入他人住宅,茲就說明如下:

(一)甲進入乙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1.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2.侵入住居罪處罰目的:

(1)強調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

(2)無故侵入:指無權或無正當理由下,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而其判斷標準,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屬正當。

3.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乙已於兩人分手後,要求甲交回該鑰匙,顯然乙不再同意甲可進入該住居,依上述判斷,甲不得主張該鑰匙係屬乙交付,為藉口阻卻本罪之構成要件。

(2)主觀上,甲為返還鑰匙而來,並無當日必須進入住宅之迫切性,對於上掲事實具有知與欲,符合主觀之要件

4.違法性討論:行為雖無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但可以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來排除違法性,考量「刑法謙抑思想」與「法益侵害的輕微性」。

(1)法益侵害的輕微性判斷標準:須斟酌行為之目的、手段以及行為人之意思狀態等各種情事,為社會通念所容忍之程度,且須將法益之侵害程度加入判斷。

(2)本題甲之行為目的、手段以及意思等,應非為社會通念所容忍。

5.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題目四、甲為交通警察,某日於執行勤務時發現乙未戴安全帽、超速且騎乘違法改裝機車。甲攔檢後發現乙為13 歲少年,且根本沒有駕駛執照。甲要開單處罰時,乙苦苦哀求,並直接脫下自己手上之限量造型玩具手錶給甲,希望甲網開一面。甲見該手錶價值不菲且四下無人,默默收下手錶後,告訴乙其違規多項,但願意予其自新機會,希望其以後不要再犯,便予以放行。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成立何罪?(105司三)

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P90

考點分析:本題為基礎重要考古題,甲因公務員身分,其行為主要判斷是否瀆職。另外,別忘記手錶沒收要記得寫,分數才會高。手稿解答示範如照片

 105監獄官刑法-4

(一)甲收下乙手錶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賂罪:

1.刑法第122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公務員:係指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2款之公務員,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賄賂:指與公務員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以社會通常觀念,逾一般社會禮儀程度之餽贈,得以金錢折算價值之財物或金錢,如黃金、珠寶。

(3)客觀上,甲收取乙行求所交付之手錶已符合上述賄賂要件,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

(4)主觀上,甲對於上揭行為有知與欲,具本罪故意,符合本罪之主觀要件。

3.加重結果: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已如上述。另因此「不開立交通違規罰單」是履行違背職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收賂罪。

  4.小結: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限量造型玩具手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之:

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甲說: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3.乙說:手錶為賄賂之物,係屬不法原因之給付,參考民法第180條第4項,依不當得利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4.小結:本題採乙說,手錶依法沒收之。

(三)甲未開立罰單,僅告誡乙便予放行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1.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

2.構成要件不該當:

(1)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指依據法律拘束其身體行動之自由,且於公權力監督之下。

(2)本題中,乙僅為交通違規之行政義務違反,並不該當本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3.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四)結論:甲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賂罪,另收下手錶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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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刑法高分原則:

許多人對刑法有先天上的抗拒,但其實它並沒有像想像中的困難,記得一個重點刑法沒有固定正確解答』,只要符合邏輯概念引經據典,那麼就會有一定的分數。懂得基礎的『刑法的寫題技巧』,而不是陷於專研於刑法的學術領域。那麼,你將會發現刑法是門很有趣很容易發揮的科目。

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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