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考試罪責-婦殺家暴夫 輕判2年半
一、時事新聞如下
「如果我被打死,兩個小孩連媽媽都沒了,我不想小孩都活在暴力陰影下…」被控殺夫的徐姓婦人,泣訴行凶動機,彰化地院發現她是賢妻良母,忍受多年家暴後行凶、處境堪憐應減刑,昨天依殺人罪判刑兩年半。
判決指出,江姓男子曾犯強盜罪入獄,二○一○年年底與徐姓婦人結婚。婚後,江經常酒後家暴,江的胞兄目睹勸阻,也遭毆打;徐婦從事家庭代工或包水餃外賣,賺錢扶養兩名幼子。
今年一月十六日晚上,江酒後於凌晨一點多回家,拿起木棍及拖把毆打徐婦,事後還表明肚子餓,要求徐婦煮泡麵;當晚,徐婦被打得滿身傷,決定把安眠藥放進丈夫泡麵,待丈夫昏睡,再拿棉被悶死。
徐婦坐在屍體邊哭到天亮,打電話向管區派出所自首;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她。法官開庭審理,問她:「妳知道殺死丈夫是重罪嗎?」,她回答「知道」;再問:「為什麼不報警,或回娘家住或訴請離婚?殺死丈夫要判刑入監,小孩怎麼辦?」她答:「報警也沒有用,搬回娘家或離婚,他會在外面堵人或傷害娘家的人。如果我被打死,兩個小孩連媽媽都沒了…」。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再傳喚死者兄嫂、鄰居和小孩的幼稚園老師作證,江的兄嫂作證指江是不負責任的丈夫,幾乎天天喝酒並經常痛打徐婦人,當庭替徐婦求情,希望法官輕判,讓她能早一天出獄回家照顧小孩。合議庭因此認定徐婦是善良女子,善盡人妻、人母之責,是賢妻良母,長期遭家暴,二年前被彰化縣政府列為家暴高風險案件,處境值得同情,應予減刑。
二、國考類似題目
考點分析:正當防衛、幫助犯判斷、共同正犯
題目:甲長期受到丈夫乙之虐待而產生殺乙之念頭,某日甲在乙泡茶的茶杯裡面放下足以致死劑量之藥物時,沒有發現兒子丙已經看見自己的行為。丙於甲從事前述行為時並沒有加以阻止,主要的原因是,他認為父親乙長期以言語虐待母親與自己,被整一整也是應該。由於味道過於強烈,乙並沒喝下茶杯內之茶水而逃過一劫。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甲對其行為將致乙死亡有知與欲,有殺人之故意。
(2)客觀上,甲在乙泡茶的茶杯裡面放下足以致死劑量之藥物,無論依何種著手理論均可認甲之行為已達殺人行為之著手階段,符合客觀之要件。
2.違法性討論:正當防衛之成立,其中侵害需屬現在,指侵害正在進行中或開始,若已結束則不可反擊,精確來說,侵害之行為已達防衛者最後有效之防衛時點,超過這個時點,無法達防衛目的或需承擔風險,例如,家暴婦女趁丈夫熟睡殺之。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4.法律上之效果:甲未遂之行為(非出於自願放棄或己意中止),應為刑法第25條第1項『普通未遂』,
無不罰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二)丙未阻止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共同正犯之不作為犯:
1.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可能,此義務狀態存在稱「保證人地位」。本題中,丙基於「特定密切關係形成之作為義務」,子女與父母係屬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具有保證人地位。
2.共謀共同正犯:大法官釋字109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其中之一人參與犯罪之實行者,均為共同正犯。
3.構成要件不該當:單純沉默是否為犯意聯絡有不同見解
(1)肯定說:犯意聯絡不以「明示」為限,如果依據具體案例事實,可以認為行為人相互間有共同犯罪之默示的合致,那麼犯意聯絡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為之。
(2)否定說:有學者認為,行為人沒有明確意思表達的單純沉默,就認定為犯意聯絡,容易擴大犯意聯絡。
(3)本題中,丙之行為係屬「單純沉默」,不論採取哪一說,均無達犯意聯絡,亦未達默示的合致,故不成立共同正犯。
4.小結:丙無法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頂多討論成立幫助犯。
(三)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幫助犯:
1.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2.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決議: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3.構成要件不該當:
(1)幫助犯之簡易判斷:在一個犯罪事件當中,何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具有影響力之支配地位,即為正犯,至於共犯則不具有犯罪之支配地位。
(2)客觀上,若丙確有精神幫助,縱然甲不知情,亦可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3)本題中,丙認為甲之行為是「整一整乙之行為」,並無幫助殺人犯罪之犯意,不符合幫助犯之
構成要件。
4.小結:丙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四)結論:甲成立殺人普通未遂罪、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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