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考試罪責-婦殺家暴夫 輕判2年半 

 

一、時事新聞如下

「如果我被打死,兩個小孩連媽媽都沒了,我不想小孩都活在暴力陰影下…」被控殺夫的徐姓婦人,泣訴行凶動機,彰化地院發現她是賢妻良母,忍受多年家暴後行凶、處境堪憐應減刑,昨天依殺人罪判刑兩年半。

判決指出,江姓男子曾犯強盜罪入獄,二○一○年年底與徐姓婦人結婚。婚後,江經常酒後家暴,江的胞兄目睹勸阻,也遭毆打;徐婦從事家庭代工或包水餃外賣,賺錢扶養兩名幼子。

今年一月十六日晚上,江酒後於凌晨一點多回家,拿起木棍及拖把毆打徐婦,事後還表明肚子餓,要求徐婦煮泡麵;當晚,徐婦被打得滿身傷,決定把安眠藥放進丈夫泡麵,待丈夫昏睡,再拿棉被悶死。

徐婦坐在屍體邊哭到天亮,打電話向管區派出所自首;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她。法官開庭審理,問她:「妳知道殺死丈夫是重罪嗎?」,她回答「知道」;再問:「為什麼不報警,或回娘家住或訴請離婚?殺死丈夫要判刑入監,小孩怎麼辦?」她答:「報警也沒有用,搬回娘家或離婚,他會在外面堵人或傷害娘家的人。如果我被打死,兩個小孩連媽媽都沒了…」。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再傳喚死者兄嫂、鄰居和小孩的幼稚園老師作證,江的兄嫂作證指江是不負責任的丈夫,幾乎天天喝酒並經常痛打徐婦人,當庭替徐婦求情,希望法官輕判,讓她能早一天出獄回家照顧小孩。合議庭因此認定徐婦是善良女子,善盡人妻、人母之責,是賢妻良母,長期遭家暴,二年前被彰化縣政府列為家暴高風險案件,處境值得同情,應予減刑。

0505ok殺家暴夫,判2年  

 

二、國考類似題目

考點分析:正當防衛、幫助犯判斷、共同正犯

題目:甲長期受到丈夫乙之虐待而產生殺乙之念頭,某日甲在乙泡茶的茶杯裡面放下足以致死劑量之藥物時,沒有發現兒子丙已經看見自己的行為。丙於甲從事前述行為時並沒有加以阻止,主要的原因是,他認為父親乙長期以言語虐待母親與自己,被整一整也是應該。由於味道過於強烈,乙並沒喝下茶杯內之茶水而逃過一劫。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甲對其行為將致乙死亡有知與欲,有殺人之故意。

(2)客觀上,甲在乙泡茶的茶杯裡面放下足以致死劑量之藥物,無論依何種著手理論均可認甲之行為已達殺人行為之著手階段符合客觀之要件

2.違法性討論:正當防衛之成立,其中侵害需屬現在,指侵害正在進行中或開始,若已結束則不可反擊,精確來說,侵害之行為已達防衛者最後有效之防衛時點,超過這個時點,無法達防衛目的或需承擔風險,例如,家暴婦女趁丈夫熟睡殺之。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4.法律上之效果:甲未遂之行為(非出於自願放棄或己意中止),應為刑法第25條第1項『普通未遂』,

    無不罰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二)丙未阻止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共同正犯之不作為犯:

1.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對被害法益,有監督保護義務,藉不作為方式而成立犯罪可能,此義務狀態存在稱「保證人地位」。本題,丙基於「特定密切關係形成之作為義務」,子女與父母係屬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具有保證人地位。

2.共謀共同正犯:大法官釋字109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其中之一人參與犯罪之實行者,均為共同正犯。

3.構成要件不該當:單純沉默是否為犯意聯絡有不同見解

(1)肯定說:犯意聯絡不以「明示」為限,如果依據具體案例事實,可以認為行為人相互間有共同犯罪之默示的合致,那麼犯意聯絡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為之。

(2)否定說:有學者認為,行為人沒有明確意思表達的單純沉默,就認定為犯意聯絡,容易擴大犯意聯絡。

(3)本題中,丙之行為係屬「單純沉默」,不論採取哪一說,均無達犯意聯絡,亦未達默示的合致,故不成立共同正犯。

   4.小結:丙無法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頂多討論成立幫助犯。

 

(三)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幫助犯:

1.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2.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決議: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3.構成要件不該當:

(1)幫助犯之簡易判斷:在一個犯罪事件當中,何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具有影響力之支配地位,即為正犯,至於共犯則不具有犯罪之支配地位。

(2)客觀上,若丙確有精神幫助,縱然甲不知情,亦可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3)本題中,丙認為甲之行為是「整一整乙之行為」,並無幫助殺人犯罪之犯意不符合幫助犯之

       構成要件。

   4.小結:丙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四)結論:甲成立殺人普通未遂罪、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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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理有點像『數學的公式』,只要你理解數學公式的來源(刑法總則概念;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再把公式背下來之後,絕大多數的數學題目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刑法運用上也是如此,首先理解有哪些刑法總則概念,再針對重點會考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加以背誦,最後配合運用太平的簡單學會寫刑法的公式,那麼穩拿刑法基礎分數,就再也不是問題了。

之後隨著~刑法能力逐漸增強後,可以補充『各學者不同的觀點理論,加上實務判例的舉例佐證』,如此一來,刑法就可以朝上高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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