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職刑法考試討論-詐欺、偽造文書時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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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2刑法時事-經不起誘惑配合黃牛詐保7千萬   

一、時事新聞如下

台大骨科醫師經不起「誘惑」配合勞保黃牛聯手詐保。檢廉查出,黃牛母子檔張馨方、李岳峰為詐領勞、健保,多次吆喝年邁民眾假裝失能去看診,還「塞攏」知名的台大骨科洪姓醫師配合詐保,6年來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約300分,詐領健保署約7000萬元失能津貼,母子檔分到約1500萬元,洪醫師分到約200萬元。台北地檢署今(29)日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將洪等3人起訴。

洪男是台大骨科部主治醫師,專長骨質疏鬆症、五十肩、關節鏡微創手術,去年停職赴美求學至今。但檢廉獲報,指洪自2011年起,雖開出約300張失能診斷證明書,但有病患在複查過程中,被揪出與診斷書內容不符,懷疑洪有問題。

檢廉深入追查,發現勞保黃牛母子檔多次假扮病患的親友陪同看診,還向洪醫師坦承是勞保黃牛,拜託醫師配合開立不實的失能診斷證明書,一同詐領失能津貼,待津貼核發後,黃牛母子抽走3成,至於洪醫師經不起母子檔一在請託,最終答應配合,每案收取5千至12千元不等,且每段時間雙方會在台大附近交付現金。

檢廉今年5月發動搜索,黃牛母子檔先被收押禁見後,密訊洪醫師到案,洪坦然承認,經不起母子倆一再要求,心軟答應配合,馬上交出150萬元不法所得,盼能獲得自新機會。檢方考量,洪身為醫師竟淪為共犯,情節非輕,不宜輕縱,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將洪等3人起訴,並擴大追查配合炸保的病患。

二、國考類似題目

( A )3 甲冒稱A之代理人,擅自以A之名義與B簽訂買賣契約,並同時在A的姓名旁簽署自己之姓名及加註一個「代」字。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偽造私文書罪        (B)僅成立偽造署押罪    (C)變造私文書罪        (D)無罪
【解 析】本題-甲無權製作。甲「無權代理」,符合僞造之定義,而應論僞造犯罪。

( C )4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簽發之支票影本的金額壹萬元改為壹拾萬元,依判例之見解,甲應構成何罪? 
(A) 變造有價證券       (B) 偽造有價證券       (C) 偽造私文書         (D) 變造私文書 
【解 析】支票-雖為有價證券。但本題中,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 C )14甲招集每會一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三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三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解 析】實務判例中,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與同法第216條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兩者間,若犯罪目的單一,行爲間有多數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評價爲一行爲。故本題論想像競合犯。另本題中,若A為自行簽名(非甲偽造),而會首甲未將會款交付A,此時甲才討論侵占及背信罪

 

考點分析:業務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式一既遂運用

題目:甲積欠稅額數千萬,拒不繳納,法院依法裁定管收,法警持拘票進入甲的住處,並且表明來意,甲即佯裝腹瀉,必須如廁,卻從窗戶逃出。問甲是否有罪?如果甲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拒不入監服刑,甲的兒子乙請託診所醫師丙開具不實診斷證明,指甲有嚴重的心血管疾病,以此向檢察官請求延緩入監服刑。問乙丙是否有罪?

(一)甲逃走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既遂罪:

1.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

2.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係指經正當法律程序所逮捕、拘禁之人,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脫逃者而言。

3.構成要件不該當:本題中,甲脫逃之時既尚未「被逮捕監禁」或「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即非屬本罪所規範之情形

4.小結:甲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丙開立不實診斷證明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1.文書:附著於有體物上之思想或意思,其內容可以作為法律關係之證明,且可認知製作者之紀錄和證明,具備文字性、有體、持續、意思、名義性。

2.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醫師丙開具不實診斷證明為不實之登載,此等偽造之行為,符合上述文書特性,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丙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小結: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乙請託丙開立不實診斷證明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1.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本題中:客觀上,乙完成教唆之行為,且丙著手犯罪行為開立不實診斷證明,符合客觀要件;甲對於其上揭行為有知與欲,且有使正犯既遂之故意,具教唆犯之雙重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3.小結:乙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且正犯丙之行為成立犯罪,依限制從屬形式特性,乙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四)乙持不實診斷證明使甲延緩入監服刑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1.不實診斷證明,成立變造私文書罪已如上述。

2.乙持丙不實製作之診斷證明向檢察官請求延緩入監服刑之行為,符合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之主、客觀要件,其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結論:甲無罪;乙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行使偽造文書罪,法條競合後僅論行使偽造文書罪;丙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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