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四等書記官刑法
今年刑法題目,比起往年偏向簡單,考點也不多
所以分數很容易一翻兩瞪眼,會寫和不會寫落差很大
但是否能在規定時間內順利寫出來,就是功力所在
市面上解答字數都是在比多或是深澀難懂,且無實際手寫稿
有鑑於此,太平以實際考場國考紙,來手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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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侵入住宅、違法搜索之判斷;公式一既遂運用
題目: 警察甲認為因為販賣海洛因在逃亡中的乙在丙的住宅,因此上門按鈴。丙開門回應,甲出示服務證件說明身分,並且表示要看乙是否在丙的屋裡。丙讓甲進入丙的住宅,甲進入丙的住宅,不過,並沒有發現乙。請問,根據刑法,甲的行為刑責如何?(108年司三)
(一)甲出示證件進入丙宅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 侵入住居罪處罰目的: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
- 本題中,甲經由丙的同意而進入其住宅,發生「阻卻構成要件之同意」的效力,自非「侵入」,不成本罪。
(二)甲進入丙宅搜索乙行為,成立刑法307條違法搜索罪:
- 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
- 構成要件該當:
- 客觀上,甲並未持有搜索票,實務見解指出,同意搜索必須在搜索前將被搜索人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故甲確屬「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
-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符合本罪之主觀要件。
- 小結:甲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違法搜索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考點分析:阻塞逃生通道、竊盜罪判斷;公式一既遂運用
題目:甲在自己住宅所在的大樓樓層樓梯間擺放紙箱,其他的住戶與清潔人員可以側身通過。清潔人員乙在進行打掃工作時認為前述紙箱是住戶不要的,而把紙箱取走並且帶到慈善團體設立的回收場無償回收。請問,根據刑法,甲、乙的行為刑責如何?(108年司三)
(一)甲堆置雜物於樓梯間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189-2 條第1項之阻塞逃生通道罪:
- 刑法第189-2條: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
- 構成要件討論:
- 甲說:客觀上,樓梯間應屬逃生通道,堆放紙箱,使其他人僅能側身通過,顯屬阻塞逃生通道之行為,造成他人通過時可能跌倒摔傷之可能。
- 乙說: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係指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危險之結果),即只須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為已足,並不以已經發生實害之結果為必要。
- 小結:本題中,擺放紙箱後仍可通過未達阻塞空間,宜依實際判斷採乙說,不成立本罪。
(二)乙將紙箱取走回收支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
-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 構成要件不該當:
- 竊盜罪之成立要件:破壞他人對該物之持有支配,並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
- 客觀上,該紙箱屬甲鬆懈持有中之動產,乙未經甲之同意而將之拿走,即屬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
- 主觀上,乙以為紙箱是住戶不要的,亦即乙對於紙箱屬「他人動產」並無認知,欠缺竊盜故意,且紙箱是無償回收並無不法意圖。
- 小結:乙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題目一:甲欠乙若干債務無力償還,乙乃夥同數名成年男子將甲抓上車而剝奪甲之行動自由 1 小時,且甲在被抓上車之際,手臂亦遭乙抓傷。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108年司四)
(一)乙剝奪甲之行動自由1小時之行為,成立刑法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
-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 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乙以非法方法將甲強擄上車,並將甲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其行動自由是否恢復繫於乙之意願與決定),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乙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有本罪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 小結:甲無其他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抓傷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構成要件該當:
- 客觀上,客觀上乙抓傷甲,致甲手臂受傷,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
- 主觀上,乙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 違法性: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 小結:乙無其他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乙強擄甲上車之行為,不成立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
- 客觀上,實務見解並不以被擄人與被勒贖人分屬二人為必要。但學說亦認為擄人勒贖罪之〝被擄人〝與〝被勒贖人〞不須為不同之人,則將無以區別本罪與強盜罪之界限。準此,乙不該當於本罪之客觀要件。
- 主觀上,實務認為,勒贖乃犯本罪之意圖。倘乙強擄甲上車乃為促使甲債權範圍內清償債務,縱手段具有不法,然乙係有權享有債務獲得清償之權利,於此範圍內並無不法意圖。
- 小結:主觀上欠缺不法意圖,乙不成立擄人勒贖罪。
(四)結論:乙成立私行拘禁及傷害罪,其行為局部重合應屬一行為,然保護法益有別,論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題目二:甲宅失火,出入通道陷入火海,火勢一直擴大,別無選擇的甲只好打破鄰居乙的窗戶,爬入乙宅後由乙宅大門逃出。甲所為是否構成犯罪?(108年司四)
(一)甲打破乙窗戶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毀損係指使物的功能喪失;甲打破鄰居窗戶,致該窗戶失去效用,符合毀損之要件;主觀上,甲於行為時將造成鄰居窗戶的效用喪失有知與欲,故具毀損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
- 違法性:依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緊急避難判斷標準:緊急避難成立要件如下:
危難需緊急、需有危難存在、需有避免危難意思,出於不得已行為、關於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權利、不必負特別義務、避難行符合法益權衡原則。 - 本題中,檢視上述要件,甲行為於不可避免之利益衝突下,擇取較為重要之法益予以保全,而將危難轉嫁、分擔予他人較為輕微之法益,得阻卻違法。
- 小結:甲之行為符合緊急避難,得阻卻違法,不成立本罪。
(二)甲侵入乙住宅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 侵入住居罪處罰目的:強調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
- 甲入侵乙住宅雖該當構成要件,然承前所述,係為避免受困火場之危難狀態而破窗逃生,具有緊急避難之主客觀事由,應可阻卻違法性。
(三)結論:甲無罪。
( C )29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請問該等費率,每幾年調整一次?
(A)1 年 (B)2 年 (C) 3 年 (D)5 年
( A )30甲於民國 92 年 9 月間涉犯連續竊盜罪嫌,民國 96 年 9 月始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構成竊盜罪連續犯
(B)甲之竊盜罪應為數罪,非科刑上一罪
(C)甲之行為應部分行為數罪併罰;部分行為視為連續犯
(D)得任由法官裁量本案為一罪或數罪
( C )1下列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者,處罰之
(B)行為時法律未規定為犯罪者,不處罰
(C)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裁判時該法律已遭廢止,仍應處罰之
(D)行為時法律未規定處罰,裁判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者,不處罰之
(A) 2關於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法律適用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緩刑宣告,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B)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有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C)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D)處罰之裁判確定後,尚未執行,法律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
( B )3甲持槍欲射殺乙,卻因槍法欠準而射中丙,這是那一種刑法之錯誤型態?
(A)客體錯誤 (B)打擊錯誤 (C)禁止錯誤 (D)期待可能性錯誤
( D )4關於未遂犯、不能犯或中止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B)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C)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D)已著手犯罪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成立中止犯
( C )36下列對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唆他人犯罪而正犯未為任何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
(B)幫助他人犯罪,正犯需知悉幫助之情,始能成立幫助犯
(C)共同正犯之行為不必均參與構成要件之全部行為,縱僅有參與部分之行為,亦構成共同正犯 (D)教唆犯或幫助犯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始可
(A)12下列關於自首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不屬於未發覺之犯罪
(B)甲本為故意殺人,而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係因正當防衛而殺人,不影響自首之成立
(C)甲駕車不慎撞死行人,即託友人代理自己赴警察局自首,亦發生自首之效力
(D)甲販賣毒品,向警局自首,但低報販賣的總量,仍有自首之效力
( D )17有關緩刑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
(B)須 3 年內未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C)緩刑期滿後 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成立累犯
(D)法院為緩刑宣告時,可併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
( D )17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B)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無認識過失
(C)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為有認識過失
(D)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
( C )9下列何者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C)推測之承諾 (D)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 A )10某甲飲酒後不勝酒力,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在此情形下,竊 取便利商店高粱酒得手,某甲應如何論處?
(A)構成竊盜罪,雖飲酒致醉下所為,仍具有責性
(B)不構成竊盜罪,因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罰
(C)構成竊盜罪,但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免除其刑
(D)不構成竊盜罪,因欠缺竊盜故意
( B )11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誣告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月確定,可否易刑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聲請易科罰金 (B)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可聲請易科罰金
(C)易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可聲請易科罰金 (D)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亦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D )12關於「假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期徒刑,終身不得假釋
(C)累犯不得假釋
(B)假釋中不論因故意或過失更為犯罪,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均可撤銷假釋
(D)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C )13拖吊業者私下收受違規停車之民眾所交付新臺幣 300 元賄款,而放行不予拖吊,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拖吊業者為授權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B)拖吊業者為委託(受託)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C)拖吊業者並非公務員,不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D)拖吊業者為取締員警手足的延伸,為準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的 身分犯
(A)14關於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關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規定,下列就其構成要件之敘述, 何者錯誤?
(A)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之人不會構成本罪
(B)本罪之行為方式包括洩漏或交付
(C)具備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會構成本罪
(D)本罪之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B15甲在某十字路口車陣中散發傳單,遭交通警察乙取締,乃破口大罵:「警察只會欺善怕惡,王八 蛋!」而當乙將其所開立之罰單收執聯交付給甲時,甲直接撕毀之。甲之行為依刑法應成立下列 何罪?
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 第 138 條第 1 項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文書罪 第 309 條第 2 項強暴侮辱罪
( A )16下列關於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B)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業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為構成要件
(C)本罪處罰首謀者
(D)本罪處罰在場助勢之人
( C )17關於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湮滅關於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應論以刑法第 165 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
(B)甲湮滅關係自己配偶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人情之常,不予處罰
(C)藏匿「犯人」,不限於藏匿已遭起訴之被告,包括藏匿犯罪嫌疑人
(D)甲意圖藏匿嫌疑犯乙而頂替,事後證明乙並未犯罪,甲即不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
( A )18 甲將其機車借予友人乙,乙逾期不還,甲遂至警局報案機車遭竊,並請求警察偵辦。甲犯何罪?
(A)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B)誣告罪 (C)加重誣告罪 (D)偽證罪
( D )19下列對於「準文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紙上之符號,依習慣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B)平板電腦內之影像檔,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C)臉書上之文字檔,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D)契約書內約定之事項,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 C )20甲基於殺人故意,持刀追砍乙,乙受傷不支倒地,經路人送醫急救始倖免於死,但右眼因此失明。 甲的行為成立何罪?
(A)過失重傷罪 (B)傷害致重傷罪 (C)殺人未遂罪 (D)殺人既遂罪
( B )21下列何者之行為,不成立刑法妨害祕密罪?
(A)甲手持手機竊錄捷運站電梯上樓之女子裙下風光 (B)乙以雙眼目視自宅對面大樓站在窗戶前自拍之裸女
(C)丙無故持手機竊錄隔壁辦公室同事非公開對其之批評 (D)丁無故爬到電線桿上對正在屋內洗澡之女士照相
A22 甲騎乘機車,見乙單獨行走在某街道上,遂騎至乙旁邊,趁乙不備,徒手自後用力拉扯乙配戴在 頸部之金項鍊 1 條,得手後,隨即加速離去。甲構成何罪?
搶奪罪 強盜罪 竊盜罪 加重強盜罪
( D )23下列對於準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竊盜或搶奪之行為 (B)因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
(C)因湮滅罪證 (D)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無需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 D )24下列何種行為構成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犯罪?
(A)在網路上用粗話辱罵他人
(B)任意將他人的創作,張貼到網路上供人閱覽或下載
(C)設置網站販售色情光碟片
(D)登入他人網路遊戲帳號,並刪除帳號內之虛擬貨幣,造成他人的損害
( B )25 甲被公司解僱後,將公司電腦內之重要檔案刪除,惟經公司請電腦專家修復救回,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A)雖刪除公司檔案,但公司已救回,足見檔案並未被終局銷毀不能回復,與「刪除」之要件不符, 故不成立犯罪
(B)構成刑法第 359 條之刪除電磁紀錄罪
(C)構成竊盜罪
(D)構成刑法第 360 條之干擾電腦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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