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時事刑法討論-社工查訪被誤認小三 慘遭婦當街追砍
#國考時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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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事新聞如下
新竹一名陳姓社工前往訪視劉姓婦人,沒想到竟被誤認為「小三」,氣得從廚房拿出菜刀當街追砍,陳社工隨即拿起包包抵擋,過程中一度跌倒,幸好最後順利逃脫才得以報警求助。雖劉婦經醫院鑑定有精神障礙,但社工查訪屬執行公務,新竹地檢署偵結後,仍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嫌起訴她,不過檢方也籲請法官依法減輕其刑。 根據中廣新聞網報導,陳社工去年8月執行身心障礙者查訪計畫,某日下午騎車前往劉婦住處查訪,結果才剛停好車登門,就遭劉婦誤認成「小三」逼宮,氣得跑去廚房拿菜刀一路追砍到街上,陳社工也一邊跑一邊用包包阻擋攻擊,過程中一度跌倒受傷,幸好最後還是成功逃脫,並趕緊報警求助。 警方獲報後,立刻至劉婦家逮人,並查扣菜刀一把。不過劉婦事後經過醫院精神鑑定,確認她在行為當下的確陷於精神障礙中,導致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 而檢方認為,社工當時算是在執行公務期間,縱使劉婦有精神障礙,但她的行為已經觸犯妨害公務、傷害以及毀損等罪,偵查終結後仍將她起訴,不過同時建請法官依法減輕其刑。
詳細報導請見: news.tvbs.com.tw/local/1157048?from=Copy_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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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關於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不知法律」,包含「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容許」
(B)行為人若存在「禁止錯誤」,將發生「阻卻達法」之效果
(C)行為人之「禁止錯誤」,若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其行為不成立犯罪
(D)行為人之「禁止錯誤」,若非屬無法避免者,視具體情節,得滅輕
【解 析】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又稱爲違法性認識錯誤,係指…
()2下列何者屬於對規範的認識錯誤?
(A)打擊錯誤 (B)因果歷程錯誤 (C)禁止錯誤 (D)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3行為人不知法律,如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者,刑法上屬於下列何種錯誤?
(A)因果歷程錯誤 (B)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C)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D)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1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
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考點分析:客體錯誤、不能未遂(障礙未遂)判斷
題目:甲想要殺害住在宿舍 30A 室之乙,卻誤闖 30B 室丙之房間,甲見床上有人,即對其頭部位置開槍。其實床上之丙早在數小時前,因厭世服毒自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106年高考行政)
(一)甲誤認丙為乙而開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 客體錯誤:*****法律評價相同、不相同→口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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