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公文標準格式VS公文正確用語規定

公職考試中,不管是司法特考、警察特考、一般行政、高普考等等,多數皆有國文考科,其中大致可區分為(作文60分、公文20分、測驗20分),而公文是三項裡面最容易得分項目,考生們一定要好好把握。

原因是「標準公文格式」基本上就有8-10分;加上「正確公文用語」就會有10-12分;倘公文內容正確,能符合題旨且達「簡、淺、明、確」之標準,則分數有機會達15分以上。

而一般考生實力而言,須要求自己達12分以上,就是說考生們至少要掌握「標準公文格式及正確公文用語」,以下和考生分享

一、標準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及用語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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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確公文用語規定如下:

(一)期望、目的及准駁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應予照准」、「未便照准」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銜」。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五)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

2、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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