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法緒時事考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勞工之權益多數規定在勞動基準法內,且近期時事話題不斷。

然而身為考生,更要知道的是其考試範圍,勞動基準法考選部規定在法緒及法學大意選擇題題型裡面。條文內容共計有86條條文。考生們可能會想,需要去讀嗎?因為勞動基準法考出機率不大,但國考裡往往上榜與否就差那麼一題。

當然以投資報酬率而言然,是非常的低,所以絕對不能本末倒置,浪費大量時間。而是一定要掌握好80/20法則讀重點即可,千萬不要一條一條去背法條

因此,要掌握新增或修改法條,因為這是最容易於國家考試中出現考題。故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把修改內容標註文字底下有線另配合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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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法緒終止契約OK  

(一)本次修法如下:

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新增文字 刪除文字 )

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已將患有惡性法定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C )27.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幾日內為之?
(A)10日內          (B)20日內           (C)30日內           (D)40日內

( A )31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B)
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七日前預告之
(C)
不定期契約得隨時終止,雇主或勞工一方終止時,不受預告期間之拘束
(D)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2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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