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時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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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法時事考題討論-201912月最新修法之刑法

 

修法與時事,一直以來都是國考的重點。但要如何判斷出考點所在,這才是關鍵。

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節錄修法與時事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 本次修法說明:

()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此等以多數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規模擴大,亦易傷及無辜。

()惟現行條文中之「公然聚眾」,司法實務認為必須於「公然」之狀態下聚集多數人,始足當之。是以,現實生活中以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等)進行串連集結者,即不屬之。亦有實務見解認為,「聚眾」係指參與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若參與之人均係事前約定,人數既已確定,便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之情形不合(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六二一號判例、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二號判決參照)。此見解認定過於狹隘,學說上多有批評,爰有修正之必要。

()聚集多少人始屬「聚眾」,恐生疑義,審酌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強暴脅迫,就人民安寧之影響及對公共秩序有顯著危害,是將聚集之人數明定為三人以上。另調整文字,並將此等三人以上之人聚集之場所,明定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強調此係指三人以上之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隨時可增加均屬之,以與現行條文區別。

()提高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5下列有關刑法妨害秩序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共場所,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僅處罰首謀,其他在場之人均不予處罰
(B)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亦應予以處罰
(C)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以強暴行為者,始予以處罰
(D)僅以文字煽惑他人抗拒合法之命令,不予處罰

 ( )6下列關於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B)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業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為構成要件
(C)本罪之成立,以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為構成要件
(D)本罪處罰首謀者亦處罰在場助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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