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法緒時事考點-國民年金第16條(暫行拒絕給付)
此次修正之法條和切身權益息息相關,更需要重視。如國民年金,多數民眾都有投保,但你知道被保險人有什麼相關給付可以領取嗎?千萬不要漠視自己的權益,而本次修法就是針對「暫行拒絕給付之說明」。
通常有新增或修改法條,最容易於國家考試中出現考題。因此,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把考點標註文字底下有線(表示選擇題容易出的答案選項)。另配合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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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修法如下:
總統令中華民國 1 0 5 年 1 1 月 3 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 0 5 0 0 1 4 6 9 2 1 號茲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原本舊法
第十六條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新法-新增文字
第十六條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C )26.依據國民年金法規定,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保險人之處置為何?
(A)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 (B)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C)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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