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食安法見解

雖然我國乃大陸法係,判例於我國並無法律上效力,但具有事實上拘束力。因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

故每次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皆係屬重大影響,也是法科熱門時事考題,不論是在法緒(法學大意)、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都有很高出題率。
而此次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事庭會議決議,主要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攙偽或假冒」 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其成立與否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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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8刑事判例ok  

一、時事新聞如下:

頂新集團董事長魏應充所涉混油案,去年11月彰化地院判決無罪,主要理由是因法官認定,頂新進口的油品經過精煉後可供人食用,且檢察官無法證明頂新所售油品會危害人體,不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 1 項「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但這項見解,今遭最高法院打臉,最高法院決議,只要是「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是否危害人體,一律以此罪論處。

最高法院指出,2013年間,台灣一連串發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衛生事件,緣起是因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涉嫌長期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或以低劣質品混充高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欺騙消費者,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高院統一《食安法》見解 魏應充無罪恐翻盤

最高法院院長為了統一法律見解及其適用,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 1 項所定「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提案討論成立與否判斷,今天決議,「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確已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一論以此罪論處。

最高法院庭長花滿堂強調,這項決議經最高法院40位刑庭法官出席一致通過,是最高院統一的法律見解,對各級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具有拘束力,若判決未遵守此意旨,可成為上訴最高院的事由,判決將會被撤銷。

法界預料,此一決議,將對台中高分院審理中的魏應充案有重大影響,魏應充一審在彰化地院獲判無罪,當時判決理由指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對於犯罪的法律要件、法律效果及犯罪追訴條件範圍,不得超過文義解釋之最大範疇,且刑罰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動輒以剝奪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利為手段的制裁,自應嚴格要求其規範內容應明確。彰化地院判決:頂新油品無法證明有危害人體之虞

當時彰化地院認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一詞的解釋,必須混充的內容物成分,客觀上有造成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才可以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論處。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頂新屏東廠油槽油品是未精煉的油品,雖被檢出含重金屬,但重金屬可藉精煉過程去除,不管是食用油或飼料油,原料都應來自健康豬屠體,且無法證明有危害人體之虞,因此判無罪;檢察官認為,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並不以「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中。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B )5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其成立與否之判斷在於:
(A)係屬侵害犯,其行為必須造成客觀實害結果,始成立犯罪。    
(B)係屬抽象危險犯,祇須行為人之作為,符合該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即已該當
(C)須以行為本身情況或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判斷該行為應存在危害國民健康,始克當之
(D)由法官自由決定是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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