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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緒時事考點-員工離職被惡老闆嗆「求償59萬!搞到學生退學」

(一)時事新聞如下:

作者:呂秋遠有兩個學生,因為學校安排建教合作(根據勞基法第64條,部分條文可以準用勞基法),到台中某家烘焙坊工作,因為沒有領到加班費、工作時數太長、又經常被老闆辱罵,因而以簡訊的方式請求離職,但反被老闆請求59萬的損害賠償,包括31天每天1萬元的營業損失,以及28天每天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坦白說,對於這樣的老闆,用簡訊的方式請求離職實在不好,應該要用提告的方式。這老闆的行為,涉嫌公然侮辱罪、偽造文書罪,以及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16條、26條、27條等規定,用簡訊離職已經是無奈員工的微小抗議,他怎麼好意思提告?江湖在走,法律要有,我們還是提供基本常識,給我們廣大的朋友參考:

1.職場上,如果老闆在公開場合,包括廚房、營業場所等辱罵員工,就會涉犯公然侮辱罪,請準備好錄音筆,送他一程。這種事情不會錄不到的,因為有些人,以為自己有點錢,就可以出口成髒,永遠改不了。

2.老闆代替員工打卡,如果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已經影響打卡記錄的正確性,也涉嫌偽造文書罪,只要能證明打卡記錄與實際上班時數不同,同樣可以提告。

3.員工如果要離職,工作期間在三個月到一年間,只要十天前通知老闆就好。但是如果員工是因為老闆有重大污辱的行為時,可以立刻決定離職,不需要事先通知老闆。即便是契約有規定更長期間,因為法律優先於契約適用,所以還是以十天為準。本件是建教合作,雖然不適用10天前的離職規定,但是舉重以明輕,正式員工都可以10天,建教生應該可以更短才是。

4.至於老闆最愛用的罰錢,例如遲到罰一百元、服裝不整罰五百元等等,固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勞工與雇主之間「或許」可以成立。所謂「或許」,是基於勞雇雙方地位不平等的結構因素,法院還是會看合理性,並不是老闆愛怎麼規定都行。

5.即便可以罰錢,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處理,必須要先給,然後再根據契約規定,到法院提告,勝訴才可以要求勞工給付罰款,不可以從薪水直接扣除。

6.如果提前離職,違反勞基法的時間規定,雇主「不一定」可以求償。所謂不一定,就是要看雇主有沒有損失,這種損失,必須舉證,而且看職位的重要性與不可取代性,不是隨便估計數字,法院就會判決勝訴。當然,如果實習生就可以讓老闆每天損失一萬元,我也是醉了。
7.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我國規定非常嚴格,必須要符合民法195條的條件才有機會請求成功。例如身體、健康、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受到傷害。我猜這個老闆應該是以「信用」受到傷害為理由,不會是因為貞操。不過即便是信用,實習生離職就會讓公司信用受到每天一萬元的傷害,也真是易碎玻璃心好棒棒。

8.這件案件,公司欠離職實習生加班費、辱罵實習生的精神慰撫金,這部分是實習生可以跟老闆請求的,還不包括勞工局對這家店的罰鍰,在提告之前,老闆應該先想想,告不成被反訴的下場。
9.
學校對於建教合作契約,必須善盡審核的責任,請不要讓學生在剛出社會,就必須理解這個社會吃人不吐骨頭的邏輯可以嗎?學校在這件事情上,可能必須要審核以後的合作對象,剝削勞工致富的年代,已經過去了,這應該是學校告訴孩子們的第一課。

10.做人不要逼人太甚,做過頭就會自食惡果。或許老闆提告只是為了嚇死孩子,但不知道甚麼叫做適得其反。這家店,掰了,這一定要吉的。學生們,加油吧!

 106考選部人數0225OK  

(二)配合時事舉例國考範例題目:以下節錄太平筆記(可點擊連結

( A ) 6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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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考試罪責-正妹墜樓殞命案檢警當庭逮劈腿男送辦

一、時事新聞如下

家住台北新店的湯姓女髮姓設計師,昨天因情關難過選擇在跨年假期清晨從耿姓男友家(28歲)頂樓13樓跳樓身亡。案情今天出現戲劇性轉折,大安警方查出湯女生前不斷傳line質問耿男:「你這樣劈腿我會想不開,天啊!我好想去死!」結果耿男竟然連續三次回復:「你若去死我會陪你,這樣大家做鬼也有個伴!」結果劈腿男輕挑言語造成湯女跳樓身亡,檢察官昨天深夜閱卷後震怒,下令北市警方拘提耿男調查,訊後以加工自殺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
 
警方調查,湯女家住新店,平常以髮型設計為業,湯女前晚卻在自己臉書上發表情傷遭劈腿、打算尋短聲明,她哀怨寫下自己交到男朋友,卻在與男友跨年用餐時,檢查男友手機,發現男方手機通訊軟體line內有與其他女生的親密對話,甚至雙方以公婆互稱,湯女驚呆不敢置信,連忙質問男友,對方卻不置可否僅以輕鬆態度帶過。
 
警方查出湯女前晚搭車到大安區和平東路耿男住處打算與男方攤牌,卻遭男友以連發三次深情揚言同死簡訊感動,並進入耿男住處發生關係後,事後男友卻倒頭呼呼大睡、湯女情緒激動下,昨天清晨從耿男住處13樓頂跳樓躍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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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公職法緒時事考題-《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考試範圍,考選部規定在法緒及法學大意選擇題題型裡面,共計有117條條文。考生們可能會想,需要去讀嗎?因為著作權法考出機率不大,但是你要知道在國考裡往往上榜與否就差那麼一題。

當然以投資報酬率而言然,是非常的低,所以絕對不能本末倒置,浪費大量時間。而是一定要掌握好80/20法則讀重點即可,千萬不要一條一條去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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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事新聞如下: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LINE貼圖「妙可大王」系列原創者妙可麻,去年8月提告「臭跩貓愛嗆人」系列創作者麻糬爸,創作的「白爛貓」與她的「宅貓妙可」貼圖相似,涉嫌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麻糬爸能詳述每張貼圖創作靈感來源,證明「白爛貓」具原創性,加上「躲牆角」、「挖鼻孔」等動作,多款貼圖均有相同動作,又寫實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程度較低,因此認定罪嫌不足,今將麻糬爸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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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重點解析與考題範例

 

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把考點標註文字底下有線(表示選擇題容易出的答案選項)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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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745OK  

(一)大法官解釋原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5 號 【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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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考試罪責-監理站公務員竟是黑社會臥底!

 

一、時事新聞如下

扯!監理站公務員竟是黑社會臥底!《蘋果》報導,擁有國立大學碩士學歷的女子龔詩茜(20多歲),3年前考上公務員,分發至桃園監理站;她去年和自稱竹聯幫玄武堂成員的男子洪楚源(31歲)結識後陷入熱戀。被愛情沖昏頭的龔女竟答應男友要求,竊取健身房呂姓老闆個資,導致呂男行蹤遭掌握。洪男覬覦其健身房生意,派小弟跟蹤毆打呂男,逼他簽下股權讓渡書及本票,交出經營權。呂男事後向調查局報案,檢方先以恐嚇取財罪起訴洪嫌等人,調查後意外發現龔女提供個資,上個月再以公務人員洩密罪起訴龔女。(王嘉慶/綜合報導)

 女碩士洩漏個資OK  

二、國考類似題目

題目:甲為司法警察,某日其弟來電,告知其故人與人發生糾紛遭毆打,雖不知對方姓名,但已記下其車號。故要求其兄能予協助,找出該人。甲因與監理所職員某丙熟識,乃委託丙代查後,將該人之住址告知其弟,問某甲應成立何罪?(102司四)

以下為太平節錄參考太平筆記:題庫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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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緒時事考點-勞工退休金條例

本條例考出機率雖然不大,但國考裡往往上榜與否就差那麼一題。

當然,以投資報酬率而言然,是非常的低。所以絕對不能本末倒置,浪費大量時間。而是一定要掌握好80/20法則讀重點即可,千萬不要一條一條去背法條

因此,要掌握新增或修改法條,因為這是最容易於國家考試中出現考題。故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把修改內容標註文字底下有線另配合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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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惡僱偷工時偷薪 勞動部卻稱「合法」 

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勞動部擬修勞動基準法,落實週休二日,欲刪除國定假日7天假一案,引發勞資雙方對立。如今,單休息時數就更衍生出諸多糾紛。

本次爭議主要在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要休息30分鐘,休息時間不計薪。但有勞工向勞動部反映僱主鑽法律漏洞,竟把30分鐘休息,分攤到每小時休息6到8分鐘,例如工作54分鐘後休息6分鐘,再以休息時間不支薪為由把時薪打9折勞動部坦言,休息時間確可不支薪,若勞工有確實休息,此算法不違法,但要視個案狀況而定。學者和勞團則批勞動部曲解法令

勞動基準法考試範圍,考選部規定在法緒及法學大意選擇題題型裡面,就算你不是考生不需要考試,也要知道,畢竟攸關自身權益。

故太平陸續會針對時事文章,舉例配合國考常見題目(最底下),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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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緒時事考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勞工之權益多數規定在勞動基準法內,且近期時事話題不斷。

然而身為考生,更要知道的是其考試範圍,勞動基準法考選部規定在法緒及法學大意選擇題題型裡面。條文內容共計有86條條文。考生們可能會想,需要去讀嗎?因為勞動基準法考出機率不大,但國考裡往往上榜與否就差那麼一題。

當然以投資報酬率而言然,是非常的低,所以絕對不能本末倒置,浪費大量時間。而是一定要掌握好80/20法則讀重點即可,千萬不要一條一條去背法條

因此,要掌握新增或修改法條,因為這是最容易於國家考試中出現考題。故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把修改內容標註文字底下有線另配合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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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學大意(法緒)時事考題討論-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35

 法律的修改關係到全體人民的權益,故立法院為求會議期間公開化,作出本次修法。

通常有新增或修改法條,最容易於國家考試中出現考題。因此,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把考點標註文字底下有線(表示選擇題容易出的答案選項)另配合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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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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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點-勞動基準法修法後時事考點

勞動基準法考試範圍,考選部規定在法緒及法學大意選擇題題型裡面,就算你不是考生不需要考試,也要知道,畢竟攸關自身權益。

而且特別法在法緒(法學大意)在中考題比率逐漸升高,105年考出多題「公司法」就讓許多考生措手不及。因此,一定要配合新增或修改法條,這種最容易出現於國家考試中時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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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44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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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744OK  

(一)大法官解釋原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4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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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43號【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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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743ok  

一、大法官解釋原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3 【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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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學大意(法緒)時事考題討論-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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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偵組廢除OK  

 (一)本次修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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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考試罪責-玻璃門擦太亮害客人撞壞牙 業者判拘30

一、時事新聞如下

廳玻璃擦太亮也會出事!台北市吳姓婦人日前至苗栗縣公館鄉一家餐廳詢問訂桌事宜,離開時撞上一片固定式大片玻璃,造成她一顆門牙晃動,婦人提告求償16萬,餐廳朱姓業者不肯接受,民事部分還在打官司,而刑事部份,法官認定餐廳有過失,依《業務過失》罪嫌判決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全案因故已定讞。

 

判決書指出,被告朱竑睿(45歲)是公館鄉「尚宏客家餐廳(已改名)」負責人,本應注意所經營餐廳內的行走動線,以指示路線圖標示明確,且餐廳進出大門設置四片透明玻璃門應張貼警告標語,以餐廳內客人發生危險。法官調查,吳姓婦人(50多歲)5211720分許,進入餐廳洽詢訂桌事宜,離開時撞上一片透明玻璃門,致臉部挫傷及左上正中門牙冠搖晃傷害。

 

吳女事後提告,朱對檢警傳喚起初相應不理,直到檢方開出拘票才接受偵訊,檢方最後依業務過失罪嫌將朱起訴。法官認為朱身為餐廳負責人,對餐廳內之行走動線應妥善規劃、註明標示,以防客人因不熟悉環境,走動時發生意外,因朱告疏未注意及此,對於本件意外發生確實具有相當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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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105年度第15次刑庭決議:不再援用判例3則

雖然我國乃大陸法係,判例於我國並無法律上效力,但具有事實上拘束力。因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

故每次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皆係屬重大影響,也是法科熱門時事考題,不論是在法緒(法學大意)、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都有很高出題率。

而此次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要說明【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因此,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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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緒時事考點-國民年金第16條(暫行拒絕給付)

此次修正之法條和切身權益息息相關,更需要重視。如國民年金,多數民眾都有投保,但你知道被保險人有什麼相關給付可以領取嗎?千萬不要漠視自己的權益,而本次修法就是針對「暫行拒絕給付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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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緒-國民年金10511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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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債權雙重讓 

雖然我國乃大陸法係,判例於我國並無法律上效力,但具有事實上拘束力。因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

故每次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皆係屬重大影響,也是法科熱門時事考題,不論是在法緒(法學大意)、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都有很高出題率。

而此次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要說明【債權雙重讓與的效力為何?】,然而決議內容,一般考生想要清楚抓住考點是有一定難度。

因此,為讓考生們可以用「最少時間」一目暸然考試重點。太平配合最底下範例題目,讓考生快速進入狀況,掌握最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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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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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742OK  

一、大法官解釋原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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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婚姻平權影響那些修法??

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這次遊行訴求「婚姻平權」,引發許多爭議,這話題就不多作討論,僅針對可能的考題和大家分析。由於婚姻相關規定訂於《民法》中,因此「婚姻平權草案」指的便是《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主要散布於「親屬編」及「繼承編」兩個章節中。

太平陸續會針對時事文章,舉例配合國考常見題目(最底下),以增進大家對民法的理解,希望能對初學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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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上空ok1208  

一、時事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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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法學大意)時事考題討論-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食安法見解

雖然我國乃大陸法係,判例於我國並無法律上效力,但具有事實上拘束力。因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

故每次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皆係屬重大影響,也是法科熱門時事考題,不論是在法緒(法學大意)、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都有很高出題率。
而此次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事庭會議決議,主要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攙偽或假冒」 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其成立與否之判斷】。

太平陸續會針對時事文章,舉例配合國考常見題目(最底下),以增進大家對判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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